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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5-06-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法规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实施时间】1990/04/06
            【颁发单位】(89)民他字第39号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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