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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算?

 

发表时间:2011/1/4 11:11: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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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无期债权不具有请求权的属性,无期债权需要确定债务履行时间来使得债权真正成立。也就是说无期债权不是真正的债权,需要转化为有期债权才能行使债权的请求权。在无期债权转化为有期债权以后,债权的请求权成立时间和债权被侵害的时间就获得了一致性。

  二、对无期债权能够行使请求权时间的具体分析

  我们在使用无期债权这一概念时,一般指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或者其他形式表现的欠款。这种债权一般是依据合同履行所形成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履行了义务,而另一方接受履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而出具欠条;二是双方没有约定履行还款期限,在一方履行终了后,另一方出具欠条,此时的情况与合同上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

  对于前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将该种情况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情形,此种欠条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是从欠条形成之日再一次起算诉讼时效。如果仅仅针对该张欠条而言,似乎将其理解为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欠条成立之日起算也无不可。

  对后一种情况,双方从没有约定过还款期限,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无期(合同)债权的债权成立需要先向向债务人请求,等到宽展期之后才能成立,此时才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宽展期到期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才发生侵害债权的情况。由此看来,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约定期限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一个是宽展期到期。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付款期限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应该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才能起算诉讼时期限。不过,关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履行期限或者有法定的履行期限,还应该考虑行业的惯例,比如欠饭店的餐饮费,一般情况下,餐饮费应该即时结清,在长期客户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在年底结清,在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时应该予以考虑。

  【作者介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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