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试论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

发表时间:2009-07-09 23:31:22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张均英


提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者所应承担的之一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专门民事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均有涉及。由于法律对其性质的规定未明,司法实践多以案例批复为据不作为死者遗产处理,引起争议。本文对两种不同观点的理论建构进行比较,由表及里,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本质,认定其赔偿的是死者本应在正常生存年限所积累遗留的由其近亲属继受的财产,即“未来遗产”,可用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全文8211字]

   

         问题的提出

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赔偿抚(扶)养费、丧葬费及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另外赔偿的一笔补偿费用[唐明生、黄江波:《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01-07]。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和专门民事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均未明了,使其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赔偿及是否属于死者遗产赔偿的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倾向于认定不属于遗产,使债权人主张以“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请求,被侵权人主张以“死亡赔偿金”赔偿死者生前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的请求,均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引起债权人和被侵权者的质疑和公众讨论。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下例:

2007年9月19日,黄建兴与原告浦北县江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黄建兴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6.075‰,上浮60%,期限自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9月10日止,被告黄女为债务人黄建兴提供连带担保等。同时,黄建兴在原告的要求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是第一受益人。2007年10月31日,黄建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肇事方给付死亡赔偿金17.5万元,被告黄男(黄建兴之兄)代为领取。原告没有向保险公司行使受益人请求权。原告要求黄女负担保责任及要求黄男以死亡赔偿金偿付借款均被拒绝,被迫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是本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是否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另一法律关系,对黄女的保证责任不产生消灭的后果,黄女仍应代偿债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也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原告主张以黄建兴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作清偿债务之用,不予支持。判决:1、债务人黄建兴借到原告的本金及所欠利息共34510元,由担保人黄女清偿。2、驳回原告请求被告黄男以死亡赔偿金偿还黄建兴借款的诉讼请求。

黄女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告没有对保险公司行使受益人请求权,其为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死亡赔偿金属死者的“未来遗产”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目前在审理当中[ 见浦北县人民法院(2008)浦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一款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鉴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之后义务方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生前就积累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特征,一审法院参照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从赔偿金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其不应定为遗产予以抵债,符合相关规定,应维持原判。

少数意见认为,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死者余未年岁的可得收益作计算赔付依据,说明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应得继承的死者正常生存年限积累的财产,即死者的“未来遗产”,为公平起见,死亡赔偿金应用于偿还其生前债务,余额才归死者亲属。

两种观点的理论建构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争议比较大,“继承丧失说”与“抚养丧失说”两大观点长期交锋。2004年《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观点,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由此确定为独立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由此确定为独立于精神赔偿金的物质赔偿。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确定为死者未来收入的物质损失,弥补了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过低,不足于弥补受害人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的缺陷。即现行法律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再包括精神抚慰金,亦非是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否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应主要由配偶获得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