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治观念的引导没有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民众业已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罪推定,那律师再为这些有罪的人辩护,岂不成了“腐败的帮凶”。而我们宣扬的——案件要经得起时间检验,没有律师的充分参与从而对公诉权形成制约,那里又来的案件经得起时间检验呢?
于这些涉黑案的辩护律师而言,不是民众故意对你们有所误解,而是律师这个职业还难以让人理解,不是涉黑案的律师有错,而是他们前期的执业历程已在民众心目中形成了思维定势——这些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原先就是为“坏人”辩护,那他们现在为涉黑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亦属应当。而且,我们的新闻报道也在向民众传达律师为“坏人”辩护就等同于坏人的观念,我们看到的新闻是犯罪嫌疑人的恶性,我们看到的报道是犯罪嫌疑人理应被处以刑罚的事实,未予查清的事实都向民众业已传达,那律师参与进来岂不是和民众过不去?这样的话,任凭律师群体怎么努力,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都会不佳。
律师威武不惧,律师勇往直前,律师刚正不阿,律师敢于面对人间的丑恶和不公,律师的这些良好形象需要我们多为树立,律师的这些典型形象需要我们多为宣传,这样,当律师为“坏人”辩护时,民众才会认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律师的参与案件,就是为了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个制约不仅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更是任何民众合法利益得以维护的根本。民众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是,永远不能保证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出现的律师就是民众合法权益的最大维护者。
由此,才是我们社会健康发展、法治昌明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