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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这样的年代,这样的律师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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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11-28 21:35:21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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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还包括律师的著作、律师的服饰与交通工具等等。
法人:直接营销有些什么基本模式呢?
吕良彪:间接营销是接近目标客户,提高博弈的成功度和成交价格。直接营销则是要落实案源,谈成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收取律师费。直接营销,有三种模式:
第一,“雄鹰式”。这种律师飞翔在“天空”,守望着“大猎物”的来临,有种机会主义倾向。其优势在于,站在一种高端视野,可能会做高、做强、作大。其不利之处在于,容易产生焦虑情绪,因为“飞翔在天空等待猎物”的过程是有成本的,而且,一贯飞翔在高空可能并不知道猎物在哪。这种方式,如果用一个不太好听的词语来相容的化,也可称为“野狗式”。
第二,“爬山虎”式。这种律师的案件大多是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不断积累获得。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律师采取此种营销模式。
第三,结网式。即以相应的专业、资源和团队为基础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例如,破产法的出台必然会带来很多破产案件,这就需要了解相应市场,及时做好知识、技术、资源等准备。正所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故谓“结网式”。
法人:律师在与客户谈业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吕良彪:第一,机遇永远偏爱有准备的心。律师在与客户谈判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了解行业现状、法律规定、企业历史等,必要时形成一个书面性的文件并在合适时提供给客户。而针对客户个人代表,我们还要了解该代表的经历、爱好、习惯。
第二,律师要找到适合自己风险的沟通交流之道。例如在与相交人士交流时注意请教其擅长的问题、倾听其光荣的历史、讨论其最关心的问题,以迅速拉近彼此的距离。在此客户关注过程中,律师始终都要注意言语、举止包括眼神、服饰的大度、得体。
第三,律师要在情感上支持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即使当事人确有不当处,也要在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以理解和信心。同时,律师的言语分寸一定要掌握好,既要给当事人以信心,又不能不负责任地作出承诺使自己陷于被动。
第四,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理应进行一种有尊严的营销,如在高端论坛和媒体上的演讲和评述,推动社会公益的影响性诉讼和公益性法律产品(如秦兵律师的购房204条)等;而不是派送小广告式的或是诋毁同行、压低价格等方式的低端推销或恶意的竞争。必须注意的是,律师的精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在营销的方式和对象上都要有所选择,切不可以诸如在网络上以“芙蓉姐姐”式的方式博出位,那样不仅与市场无关,损害的也不仅仅是律师个体的形象。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应该是一种专业的服务,这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此过程中,律师一要有“独立性”,即根据客户需要、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提供给客户,而不是一味迎合客户的意见;二要有“历史感”,律师的营销与法律服务都应该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样才会有不断的市场拓展。
注: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宪法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仲裁员。
(《法人》记者吕冰心根据采访资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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