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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姐案”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3/10/1 11:24:1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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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房姐案”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

  [南宁刑事律师,广西刑事律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姐”龚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处龚某有期徒刑3年。龚某因拥有北京、西安、神木等地多处价值不菲的房产,被网友冠以“房姐”之名,同时其所拥有的“多个户口”一事也引发舆论哗然,质疑不断。检方认为,被告人龚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被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龚某则当庭辩称,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自己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后靖边县人民法院还是作出有罪判决。

  据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某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某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张X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某办理了名为龚X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X霞”的假身份证。2009年至2012年,龚某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XXX有限公司和神木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某让何X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某某”的户籍。何X发指使本局民警张X堂(另案处理)为龚某办理假户籍,张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某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某”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某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某又用该身份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龚某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龚某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靖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认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罪罪名源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本罪为并列、选择生罪名,一方面是行为并列,二方面是侵犯的对象并列,如一行为中有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不同的对象,仅将行为与对象并列,不作数罪并罚。就“房姐案”而言,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伪造、买卖,侵犯的对象仅为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而对于伪造的认定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所为未经批准当然是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就擅自制造。当然,对于买卖行为的认定,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联系方式:13878124891 ,QQ:364891594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19楼1901 官网:搜索“广西专业律师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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