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论不作为犯罪

 

发表时间:2016/5/30 9:17:53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东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都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义务,正在值班的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3、 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例如,对自己管理下的建筑物在有发生侵害社会利益的危险时, 管理人具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广义地也包括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口头合同),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

  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例如,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起火灾的危险,负有消除这种危险的义务。先行行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呢?理论上主要的争议在于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是否限于作为,以及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对此负法律责任。

  另外,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例如:在一个游泳馆中,一个7岁的孩子,在水池中体力不支,紧急呼救。此时,救生员在一边看热闹,救生员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因为其负有特定的义务。但是,对于旁边不负有救生义务的其他人,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小孩,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重大道德义务是否应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时,处一年一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我国重大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二)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许多犯罪既可能由作为构成,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情况之下的不作为犯,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不作为犯罪实务中的认定

  本文在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类型中就已经提到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就复杂多了。常见的,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来犯的作为犯罪,集中于杀人罪和放火罪两大类型,但近年来,对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驾车逃跑行为的定性问题,也成了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都是主客观方面相结合的,但在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中,还要注重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信赖性关系及排他性的支配关系,由于刑法中没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明文规定,因此认定有很大的困难,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作者:孔庆强)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受贿罪律师,南宁职务犯罪律师,南宁伤害案律师,南宁毒品犯罪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受贿罪律师,南宁职务犯罪律师,南宁伤害案律师,南宁毒品犯罪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律师:如何定性“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
下一篇南宁律师: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