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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浅论犯罪未完成形态对牵连犯处断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6/4/7 14:16:3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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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预备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由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仅停留在预备阶段,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实施,亦处于预备阶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的预备犯。

  (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未遂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使得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永远处于停止形态,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也会因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未遂而停留在预备状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手段行为的未遂犯与目的行为的预备犯或结果行为的未遂犯与原因行为的预备犯。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属于结果犯,而目的行为或手段行为属于行为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手段行为的未遂犯与目的行为的既遂犯或结果行为的未遂犯与原因行为的既遂犯,这种情况听起来似乎有些难以理解,因为就牵连犯的发生顺序来看,往往是手段或结果行为发生在前,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发生在后,既然目的或原因行为都已经既遂了,而手段或结果行为怎么可能未遂呢?这是因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在要素有所不同,在刑法中,有的犯罪必须要求发生特定结果才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而有的犯罪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既遂,是否发生特定结果在所不问。如抢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报复陷害罪等。举个例子来说,张三为了抢劫准备杀死甲,张三实施完毕杀人行为后,误以为甲已死将甲身上的财物拿走,事实上甲只是受了轻伤,后经及时救治得以活命。

  (三)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中止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犯罪实行阶段,对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来说,无论构成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都不影响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中止犯。

  (四)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则应当构成中止犯,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则应当构成预备犯。

  (五)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的,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则构成手段行为的既遂犯与目的行为的未遂犯或结果行为的既遂犯与原因行为的未遂犯;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则构成手段行为的既遂犯与目的行为的中止犯或结果行为的既遂犯与原因行为的中止犯。

  (六)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如果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是行为犯,则属既遂犯;如果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是结果犯,在特定结果发生之前,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否则构成犯罪既遂。

  笔者通过对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牵连犯中不同表现形式的分析,提出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大原则下,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合理地确定罪名及法定刑,以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作者:邢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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