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刑事律师推荐: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

 

发表时间:2016/1/7 11:02:32 来源:刑事实务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一、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

  笔录,从一般意义上解释,可以当动词用,意为用笔记录;也可以当名词用,意为记录下来的文字。{1}这个解释也很形象的启示人们,在审查判断笔录的时候,一方面要审查文字本身,另一方面也要审查记录文字的过程。在法律科学领域,笔录特指在诉讼中使用的以文字形成的方式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程的活动。”{2}这个定义主要指的是“制作笔录”,侧重从证明方法上来解释。本文所讨论的笔录,是指不同的办案机关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程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实践中常见的笔录,主要有讯(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法庭审理笔录、送达笔录、宣判笔录、调查笔录、评议笔录等。

  (一)笔录的一般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常见笔录,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

  1.笔录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制作。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根据具体办案内容的不同,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格式制作。

  2.笔录的制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是诉讼推进的见证。如发案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都需要制作笔录;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也要制作笔录;审判机关庭审时应当制作庭审笔录,评议案件时制作评议案件笔录。

  3.笔录应当客观真实的记载办案过程和内容,不能任意“加工”。笔录是对涉案事项的真实记述,应尽量做到“原汁原味原貌”,即使可能是对方的虚假供述,也应当如实的记录,而不能添加办案人员的主观猜测或者“断章取义”,选择性地记录。对于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人员亦应客观记载。

  4.笔录制作应当体现严肃性。在制作完成后,不得随意在笔录上添加、删除或涂改字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在改动处捺指纹予以确认。如果被记录人改变原有内容的,也不应在原笔录上直接改动,而应重新制作一份笔录,通过继续记录的内容来反映前面记录内容的变动。

  (二)证据笔录与记录笔录的区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如可以按制作主体、是否需要按照一定格式划分。从证据法角度分析,可以将笔录划分为证据笔录和记录笔录。证据笔录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记录笔录指仅用来记录诉讼活动,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判断一种笔录是否作证据使用,就应审查其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有些笔录很明显,不具备证据特征,如合议庭或审委会评议案件笔录,记载内容为审判组织讨论案情的情况,属于审判秘密,内容不能公开,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些笔录不是很明显,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有各种理解。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其中仅提及勘验、检查笔录,其他证据笔录均未明确提及。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也列入了法定证据形式。对于其它笔录能否成为证据笔录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法定七种证据之内,属于非证据笔录。{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言词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可表现为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自书材料、证人的当庭陈述等。讯(询)问笔录的证据属性并不因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而不存在。

  (三)证据笔录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流程短期内不能够脱离“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不能够大量通过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席庭审来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各类证据笔录仍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1.固定证据本身,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虽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尽相同,但证据笔录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证据笔录证明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的进程就无法推动。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及时地将他们的供述通过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审查笔录即可以初步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有罪供述更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下一篇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浅析非法行医罪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