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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解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3/3/25 10:25:0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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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一)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

  (二)主观上为追索债务为目的

  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借口,出于勒索钱财或者出于其它不法意图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即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定非法拘禁罪。

  (三)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剥夺他人来去自由,使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时间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方式包括拘禁和其他方式。“拘禁”从字面上看即指拘而禁之,指关押、禁闭、软禁等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的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拘禁以外的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的一切方法,如逮捕、捆绑、隔离审查等。且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拘禁或者其他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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