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律师视点:对贪污公款的累计数额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理解

 

发表时间:2011/9/14 10:59:1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被告人刘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出纳,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两次分别贪污公款2500元。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刘某犯贪污罪而提起公诉。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合议庭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刘某两次贪污数额累计计算达5000元,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两次贪污数额均不满5000元,且贪污情节一般,不构成贪污罪,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评析]

        在这里,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上述规定的具体适用,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藉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将所有的涉嫌金额予以绝对相加,并据此定罪量刑。表面上,这种做法似乎符合条文的规定。然而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循本溯源,新刑法的上述规定是延袭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将此司法解释纳入刑法典。但据1989年两高在《关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积贪污数额的,应按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笔者认为新刑法典既然对《补充规定》中的条款未作修改吸收进来,对该条的司法解释在没有明确被废止以前仍然应该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因而不是应当被累计计算的金额。

  何为达到贪污罪定罪标准的行为?笔者以为,就单个贪污行为而言,贪污罪作为一种贪利性财产犯罪,其危害性就是要通过财产数额的占有体现出来。贪污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行为当然勿庸置疑。对于不满5000元的贪污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理解,笔者以为应当从贪污款项的来源(比如是否特殊用途的款项等)、用途(是否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后果、贪污次数(三次以上)等几方面把握。

  同时,兼顾贪污数额,笔者以为“不满5000元”应该有一个下限,这个下限笔者认为可定在4000元,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水平比较相符。此外,出于打击贪污行为人规避法律的目的,笔者以为可以借鉴的处罚,将最后一次达到定罪标准之前一年以内的贪污金额进行累计计算。

  如前所述案例,刘某两次贪污金额均为2500元,且情节一般,两次均不能被单独定罪,因而无从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上述分析,其行为是不能被累计计算金额的,因而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追诉时效理解
更多与 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追诉时效理解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私吞惠农网酬金可否认定为贪污行为
·石某涉嫌贪污案(已委托)·9月3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铁中级法院开庭
·8月3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南宁律师:对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七条适用的
·陈某林贪污案(已委托)·南宁刑事律师:利用公款替上级领导还债构成贪

 
上一篇[法官视点]如何题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下一篇法官视点:盗窃罪与诈骗罪法律界定分析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