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分手时约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另一方无关的协议无效

 

发表时间:2011/10/6 10:52:3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提示:同居期间所生女子,如分手时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与另一方无关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广西专业律师网推荐案例,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3878124891]

  原告王立红,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周官桥乡大泉冲村上塘组30号。

  委托代理人廖晓群,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敬,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黄陂桥乡肖婆村甘二组。

  委托代理人王绍桂,男,194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小敬父亲。

  原告王立红与被告王小敬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晓群、被告王小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绍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红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女儿王洁。生育小孩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10月被告擅自拿走原告的个人财物9700元现金,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请求判决非婚生女儿王洁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用;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9700元。

  被告王小敬辩称,原、被告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08年8月16日达成协议分手,协议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拿走其现金9700元不属实,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王洁的出生证明、协议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现王洁由原告王立红抚养,被告王小敬应支付的抚养费为337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年÷2 = 28704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现金9700元,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儿王洁由原告王立红抚养成年,由被告王小敬给付原告王立红小孩抚养费28704元,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立红要求被告王小敬返还现金97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立红负担。

  如被告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红  旗

  二OO九 年 一 月 五 日

  代理书记员    佘  堆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更多与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相关新闻:

·小伙发现同居女友出轨 合作演捉奸戏敲诈小三·荒唐:妻子与代孕女同时怀孕 3人同居丈夫移情
·安徽:女子与同居男友虐待6岁女儿均获刑·同居女友生子后离家出走 男子抚养7年才知非亲
·男子因感情积怨杀死同居女友及其8岁儿子·男子不顾同居女友劝阻当面强奸其闺蜜获刑五年
·男子捅死同居女子后坠楼身亡·[南宁律师] 男子当儿子面掐死出轨同居女友 庭

 
上一篇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下一篇独特视点:法官为什么不喜欢判决离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