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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仍为前夫之受益人?

发表时间:2008-09-12 23:37:55 来源: 作者: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梁鹏 
 


     唐某为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于2002年为自己购买了八份人寿保险,总保险金额30万元。在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中,唐某将其妻指定为受益人,但未写明其妻姓名,仅写明为“我的妻子”。其后,2007年9月,唐某与其妻任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唐某此后仍按时缴纳保险费,但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并未加以变更。2008年1月,唐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其父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同时,唐某原妻任某也听到此消息,因保险受益人 “我的妻子”并未加以变更,故认为自己应当获得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保险金中的3万元归任某所有,其余作为唐某的遗产由唐某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在离婚比率逐日攀升的今天,此案提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假如此案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则法院该当如何判决?离婚之原妻是否仍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关于离婚后是否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离婚,仍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理由是,受益权来源于保险合同之指定,并非源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不存在,不应当影响原配偶的受益权。再者,被保险人(本文中被保险人即原夫,下同)指定受益人时出于自愿,在离婚后未对受益人加以变更,可侧面证明被保险人并无更换受益人之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后,原夫或原妻不能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理由是:其一,夫妻离婚以后,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为受益人。其二,原则上,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之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原妻对原夫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能作为受益人。

    这两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主张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与婚姻关系无关。但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事实是,夫妻已经离婚,恩断义绝。此时强将原夫缴纳保险费之保险金判给原妻,有违被保险人之本意,是法律或法官强加于被保险人之意志,殊为不当。再者,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譬如遗忘,或者不了解未变更受益人的后果,以此推断被保险人仍以原妻作为受益人,不无过于猜度之嫌。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不充分。其第一个理由过于关注保险合同的文字,以原妻已离婚完全否认保险合同中的“我的妻子”,忽略了离婚后原夫仍有可能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的情形,这在原夫对离婚存在过错之时并不是没有可能。第二个理由认为,离婚后原妻即丧失保险利益也不正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方面源于亲情,另一方面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如果被保险人同意原妻作为其受益人,原妻即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原夫死亡后,原妻是否可以取得保险金的问题,首先应当探寻原夫死亡时,其对保险金处置的真意。倘若原夫死亡之时,已离婚的夫妻之间早已恩断义绝,则此时原夫不会愿意将保险金归于原妻。由于原妻已不是被保险人现在所谓的“我的妻子”,因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字面意思拒绝原妻领取保险金亦无不可。倘若原夫死亡之时,仍然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则可以视为原夫现在仍指定原妻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毫不相干的他人作为受益人尚且允许(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何况是共同生活过的原配偶。因此,此时以原夫的本意,保险金由原妻领取并无不可。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判断原夫的本意?此点须经过法院进行调查。比如,法院可以询问保险营销员,可以调查原夫的同事或朋友,可以调查原夫的亲属甚至邻居,以便明了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金归属的态度。

     尽管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被保险人的真意,但是,毕竟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难以查明被保险人真意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被保险人的真意不能查明,法院该将保险金判予何人?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理由在于:第一,从人寿保险的目的来看,寿险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善后资金、解决被保险人家庭因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等等,即寿险主要是为了应付家庭困难,原夫与原妻离婚后,原妻已不属于原夫的家庭成员,有时甚至原夫与原妻各自组织了新的家庭,故保险金不应归于原妻。第二,根据日常观察,原夫与原妻在离婚后关系尚好的情形并不多见,多数情况下双方已互不往来。从概率学的角度看,在被保险人真意难以查明的情况下,也应当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总之,笔者的观点是,除非能够查明原夫在死亡时尚有意将保险金给予原妻,或者至少查明原夫与原妻关系尚好,或者原妻抚养其子。否则,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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