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离婚诉讼中,女方发现有一辆轿车未做分割,另案起诉 离婚一年后追回半辆车

发表时间:2008-09-12 23:39:53 来源: 作者: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罗湖区法院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5年6月4日,张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7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7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深圳离婚网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