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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无形资产”也要分

发表时间:2008-09-12 23:40:00 来源: 作者:


       夫妻分手财产分割本指对双方所共有的种种实物作划分归属,但在时下的离婚诉讼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今年11月底,上海市南汇法院针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支持陈女士有关“丈夫的开车技术共享”的诉请,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陈女士倾斜照顾。原来,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先生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陈女士向法官提出:“结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学会了开车,拿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好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现在又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待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如今要离婚,丈夫的开车技术也应该有我的一半。”

  无独有偶。田女士和张先生原来都是一家工厂的普通工人,张先生经过努力,终于成为一位知名的书画家,有多种书画作品结集出版。田女士则一门心思照顾子女和家庭,为张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今年9月,张先生提出离婚,两人分割财产时,田女士要求分得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并就此向律师咨询。

  律师解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品的版权只能归他个人所有。但是,田女士有权向张先生索要相应的生活补偿。最后,张先生补偿给田女士10万元钱和自己的50幅作品。

  夫妻共同财产,在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房产等实物,法院为什么会以分割“开车技能”为由判给陈女士较多的财产?为什么田女士有权得到与一半版权相应的补偿?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的陆建律师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比喻:由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个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诸如“开车技能”“版权”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是“无形”,而且相关法律对版权所属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分割财产时,只能以有形资产来代替补偿了。

  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徐安琪研究员指出,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惟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阮美莉 丁秀伟)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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