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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途径和程序

发表时间:2007-09-20 09:07:28 来源:深圳律师网 作者: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二种:

  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由此可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自动离婚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何起诉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起诉状的格式为:

                 民事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
  被告:(基本情况)
                诉 讼 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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