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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发表时间:2007-10-07 00:15:16 来源: 作者:


   作者:姜涛 
同居期间免不了双方财产共有,分手时少不了财产分割方面的争执。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自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从法律规定而言,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屋,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因为其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解除同居关系时,首先应尊重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按协议处理。如果同居的双方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可以受理,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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