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捉奸在床所拍照片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吗?

 

发表时间:2012/9/9 8:39:3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捉奸在床所拍照片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吗?

  【案情简介】

  何某一年前就通过其朋友了解到,其丈夫高某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何某多次询问高某是否确有此事,但高某一直予以否认。后高某一直借口加班等,不回家。何某无意中在高某手机及QQ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与其他女人的暧昧信息记录。何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离婚,并向高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何某一直没有找到高某与赵某有同居关系的证据。后来一次何某在出差回来时正好看见高某与赵某一起睡在自己家床上,遂拍照。事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高某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高某同意离婚,但否认与赵某有婚外同居行为,并称何某所拍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赵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根据。

  【案件焦点】

  妻子何某所拍得的照片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高某与赵某认识1年多时间,何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家中对其丈夫高某和赵某同居行为拍照取证,属于合法行为,该证据有效。同时结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高某与赵某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由于高某与赵某的婚外同居关系导致何某与高某离婚,何某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何某与高某离婚,高某同时赔偿何某精神损失8000元。

  【律师分析】广西专业律师网咨询电话:13878124891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对“过错方有同居行为”的事实有举证责任,而拿出证据证明有同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何某所拍的照片能否具有合法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拍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在自己家中拍照片,所以拍照行为并不违法,何某作为高某的妻子,有权知晓自己丈夫违背伦理道德,有配偶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同时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何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在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高某与赵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未侵犯高某与赵某的隐私,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事后,何某也未将照片公布于众,照片仅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所用。所以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中何某的拍照行为是合法行为,所拍得的照片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明何某与高某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证据使用。

  在此须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以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如果何某与赵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赵某家中,则何某的取证利益小于其丈夫高某和赵某的隐私利益。此时何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采取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闯入宾馆或赵某家中的行为便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南宁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广西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广西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南宁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广西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黎某财产分割纠纷专项服务(已委托)·男子养2年儿子发现非亲生 离婚后却一直付抚养
·[南宁律师] 男子签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女方1千·[南宁律师] 不满妻子提出离婚 男子锤死19岁妻
·男子因妻杀人入狱 妻子7年后要离婚被索赔98万·南宁律师提醒:中国姑娘嫁外国小伙遭遇离婚难
·[南宁律师] 男子离婚9年不准前妻谈恋爱 为此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上一篇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下一篇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儿子未过户前是否可以撤销?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