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离婚放弃债权 事后主张难获支持
当初为了达到自己顺利离婚,庭审中自愿放弃债权。离婚后又觉后悔,多次向前夫索要。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于2001年12月20日因其亲戚向被告借款,当时被告经济拮据,只好向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赵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赵某当庭表示不再向杨某追索所欠的5000元欠款。杨某遂同意自愿离婚。事后一年,赵某自我感觉吃亏,又多次向杨某索要这笔欠款。杨某以原告当初自愿放弃债权,并非杨某所迫为由不予返还。因此,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在离婚协议时,免除了杨某欠其5000元欠款,并在协议书上载明该项协议,应认定是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债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债务人因此豁免了清偿该笔债务的法定责任。事后,赵某又认为放弃债权不妥,想反悔,再主张自己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债权丧失,亦由本人实施自己民事行为不当所致,其后果自担。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