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新婚4天就要离婚所收礼金咋分割?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07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这大家都知道。但婚宴上收的礼金算不算共同财产呢?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书,一致同意平均分割包括礼金在内的共同财产。  聂先生今年28岁,闽清人。去年2月,岳父陈某经人介绍准备招他为上门女婿。随后,他在岳父家住下,帮助装修房子。半年后,他与陈家大女儿陈小姐领了结婚证。可是,新婚才4天,妻子就提出要离婚,原因是她原来的对象回来了。次日,妻子就离家而去。  今年3月底,陈小姐向闽清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事后经调解撤诉。10月16日,她又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她表示双方是包办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没有夫妻生活,离婚没有财产纠葛。  聂先生却认为,当初是经陈小姐同意才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他购买了2000多元的电器,两次结婚喜宴上,双方亲朋送给新娘子的见面礼,合计万元以上,都应算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同意离婚,但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  闽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个人出资2118元购买的电器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宴上亲朋好友给付的金器和现金,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上述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由陈小姐折价补偿给聂先生。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