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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贷款公积金也能分割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8:24 来源: 作者:


离婚,贷款公积金也能分割

女方起诉分割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 分得一半已偿还贷款及公积金余额

    女方于离婚后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男方住房公积金也列入分割范围内。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部分诉求,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一半计2737元、至离婚前公积金余额的一半计3467元,同时女方婚前购置的彩电、冰箱等电器归女方所有。

    齐某诉称,她是本市东丽区农民,与在铁路部门工作的邓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去年8月在东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就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曾口头协商处理财产,但邓某没有按约履行。为此,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自己的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分割购房首付款、已偿还贷款部分及邓某至离婚前的公积金余额。

    法庭上,被告邓某辩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原告已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在东丽区购买房屋一套,首付2.3万元,自2006年1月起,月付贷款及利息684元。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证明,至同年8月,被告公积金余额为6935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财产分割进行书面约定,虽被告主张原告已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双方未就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购房首付款2.3万元的问题,因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被告借款所付,借款属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故首付款无进行分割之必要。现双方均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偿还贷款及利息5475元,被告至2006年8月的公积金余额为6935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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