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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子还共同债务 离奇“离婚债”压蒙弱女子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09 来源: 作者:


  夫妻离婚了,妻子突然有一天被人告上法庭,原来离婚前,她丈夫借了别人的钱,她要负连带责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在南京基层法院受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更是“难中之难”。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夫妻双方中仅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仅由一人出具借条。记者从中挑出两个形式相似而结果相反的案例加以分析,希望给因“债务缠身”的夫妻有所启发。   前夫向亲朋“借”了几十万  妻子不负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后,妻子发现前夫隐瞒了共同财产,于是将前夫告上法庭,可案子就要判下来时,她却被前夫的亲戚与朋友告上法庭,说她前夫在他们结婚期间买房时借了44万元,要她承担连带责任。  周丽是南京白下区人,因夫妻感情不和,2004年10月与丈夫董路离婚,当时婚前财产有别墅一幢、高档住宅一套及股票10多万元和汽车,另外还有董路母亲名下一套60平方米的承租房。当时周丽与女儿就住在此处,而丈夫则另有住所。  离婚时董路说别墅及高档住宅刚付了首付,每个月还要支付大量的按揭贷款。她考虑到自己并没有能力支付按揭,于是就主动放弃了夫妻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只要求得到当时住的那套60平方米的承租房,且由自己来承担过户费。离婚当日,董路母亲帮助周丽办好所有过户手续,然而就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董路母亲突然反悔,要房管所不要把房子过户到周丽名下,双方由此产生了矛盾。更可气的是,周丽发现,其实别墅的钱,董路早在离婚前就还清了。受到欺骗的周丽到江宁区法院告前夫董路隐瞒婚前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去年12月份,就在周丽等待宣判消息的时候,令她吃惊的事发生了,她突然收到南京白下区法院的五张传票。周丽感到不可思议,跑到法院才了解到,原来是董路的母亲、哥哥、姐夫、下属及客户把她给告了,说董路离婚前向他们一共借了44万块钱的房款,要周丽也承担偿还责任。  周丽感觉这是个骗局,在法庭上,她的代理人提出几大疑点:首先离婚时董路并没有说曾向人借钱的事,周丽也从不知道董路向人借过钱;其次,“债权人”中有三位是董路的直系亲属,而且他们的经济状况都比董路差得多,尤其董路的哥哥生活穷困潦倒,反观董路,一件衣服就几万元,一双皮鞋几千元,他的这些“穷亲戚”是不可能借那么多钱给董路的;再次,借条上的时间和买房日期也不一致。更何况,此案是江宁区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判决即将下达时,五人同时起诉的,显然是董路和他们恶意串通,想侵占她的财产。代理人还举出一个例子,就在江宁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董路也说向别人借了30万,但这名“债主”在庭上经不起责问,改口说30万已还了。  周丽认为,董路写的借条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借条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炮制的,董路既然说借钱买房子,最起码要出具从银行取钱的凭证,并要有交给开发商几十万元的凭证。但是他却拿不出。今年7月份,在白下区法院的调解下,五位“债权人”主动撤诉。  前夫向朋友借了10多万  妻子担负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份,南京建邺区人周娜和丈夫李杨离了婚。可在今年10月,周娜突然接到建邺区法院的传票,有人告她欠了别人钱。周娜非常纳闷,怎么也记不起这档子事。到了法院一问才知道,原来她的前夫李杨在离婚前借了朋友王东明13万,到现在还没有还清。结果王东明把李杨和她都告上了法庭。  据王东明称,2003年12月份,李杨向他借了10万,说好了两个月后还。可还没等还钱,李杨又在2004年1月借了3万,说两个月后一起还。到了2004年5月下旬,李杨还了他2万。一直拖到2006年2月,李杨保证说,11万欠款加上2万利息一定在3个月内还清。王东明一直等到现在也不见动静,只好告到法院。因为李杨是离婚前借的钱,于是他就连李杨前妻周娜一块告了。  周娜觉得十分不解,离婚前,李杨的钱很少用到家里,连她生小孩时,李杨也没有拿过钱。更气人的是,他还从家里拿钱用,什么时候借了这“巨款”她根本不知道。离婚时,李杨也没有提这回事,凭什么她也要承担责任?  南京建邺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欠款属实且有欠款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借款,夫妻双方均负有偿还责任。近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杨尽快还钱,前妻周娜则负有连带责任。  法官分析: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昨天下午,记者就案例中涉及的离婚夫妻“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认定,采访了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白下区民一庭法官。法官介绍称,2004年4月1日起,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重点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新解释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即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法官认为,《解释(二)》之所以要如此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关系,主要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在于“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法官同时提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专家观点:  给婚姻买个保险  江苏省社科院心理学家储兆瑞分析认为,如今很多年轻人受到金钱拜物主义及“速配”思想等影响,导致近年来离婚人数逐年递增,甚至每年200万对夫妇离异。很多人开始对婚姻有了理性思考。  对于即将结婚的双方,除了用道德、习俗约束个人行为外,用婚前合同、婚前公证等法律形式约束自己和对方,如同给婚姻买了保险。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在离婚时对个人财务、债务进行协议约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型”婚姻,并且可以为法院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重要的裁判依据。但除了通过法律形式约束彼此外,社会学家提倡结婚双方在婚姻中调适个人行为、并且拥有相对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给对方多一点空间和理解,给自己多一点责任和约束,这样的婚姻家庭才能长久幸福。  律师评点:  是否借钱非常关键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顾颂坚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个案子中,他担任了周丽的代理人,第二个案子中,他担任了王东明的代理人。顾律师提出,第一个案件关键在于,他们提出了董路借钱的疑点,而董路除了借条之外,也拿不出其他借钱的证据。因此周丽实际是从根本上推翻了董路借钱的事实。而第二个案件,周娜只是提出不知道丈夫借钱的事,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丈夫没有借钱,因此就必须负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离婚后才发现:丈夫曾经买过房  夫妻离婚后,妻子发现丈夫还有一套房产,并且已经转让获得了20多万,妻子气愤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丈夫却提出这是借了朋友的钱买的。  刘艳与陈洪都是南京浦口人,今年40多岁,1987年两人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得甜甜蜜蜜,但是随着相处日久,吵架渐多,双方感情也越来越冷漠,最后终于无法调和。2002年,经浦口区法院调解离婚。过了两年,两人却又思念起对方,似乎旧情萌发,2005年1月陈洪搬回到刘艳住处。但两人生活到一起,又为家里琐事争吵不休,2005年5月,陈洪再次搬出刘艳住处。本来事情可以风平浪静地结束了,不料意外发生了。  刘艳在伤心之余,整理陈洪的物品时,竟发现陈洪在2000年12月27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5年1月15日陈洪又将该房屋以209700元价格转让。刘艳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也应当有她的一份。经刘艳调查,买这套房子陈洪贷款8万元,尚余129700元,刘艳遂将陈洪告到法院,认为丈夫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刘艳认为陈洪应支付给她10万元。今年8月份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陈洪辩称,刘艳在婚前就知道自己购买了这套房屋,更重要的是,这个房屋是自己向朋友夏诚借了5万元买的。夏诚并作为证人出庭,他也承认借给陈洪钱。但刘艳根本不承认借钱的事实。  浦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诚是陈洪的好朋友,与陈洪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且夏诚既然自称是陈洪的好朋友,却当庭说不认识陈洪的妻子刘艳,这与常理相悖;陈洪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对陈洪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陈洪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艳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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