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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离婚 监狱内开审财产案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9:08 来源: 作者:


   他是一名在押犯人。就在其入狱不久,妻子与他协议离婚。1年后,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为了保护在押犯人的合法权益,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将庭审现场移到监狱。  张琴与林民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01年3月,两人与某银行签订了购房按揭贷款9万元的合同,并于同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购房款105202元。不久,林民因贩卖烟草被法院判刑7年。去年2月,张琴提出离婚请求。林民同意了,双方很快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2月至5月,张琴个人还清购房按揭余款。7月4日,张琴向江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与林民协议离婚时,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及家具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归她所有,家具电器等均分,诉讼费双方分担。  受理此案后,为了保护林民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先后几次来到川内某监狱内,欲对此案进行调解。但无奈双方价格争议太大,调解不成功。受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评估该套住房及其装修价值为175169元。  有此依据后,为了使林民应得部分及时得到兑现,开庭前,办案法官又找到张琴做工作、讲道理。张琴同意并将林民应得部分钱财及时预交到法院。考虑到林民在押犯的身份,法院又决定将法庭移到林民所在的监狱内开庭。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均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在离婚后,张琴还完了尚欠的购房款,该笔购房款,为张琴的个人财产,应在房屋价值中予以扣除。此外,考虑到林民在服刑,没有支付补偿款的能力,因此房屋及其财产判给张琴,张琴给付林民补偿款62367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7018元,由张琴承担4679元,林民承担2339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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