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险费仍然不保险
。湖南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交纳巨额爱情保险费后,双方的爱情是否就保险了呢?日前,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审结了陈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宋某离婚;被告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某爱情保险费26 000元。
2006年9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原告除按习俗付给被告彩礼款外,同时,为促使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被告及其亲属要求,原告陈某还给付被告宋某爱情保险费26 000元。2006年12月2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宋某就只身外出,至今杳无音讯。
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在恋爱期间,为促使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应被告及其亲属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爱情保险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爱情保险费具有彩礼的性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返还26 000元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法院
编辑:向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