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入洞房 离婚被判赔偿
张某与李某举行婚礼后而不入洞房却与另一女性同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结婚前曾与另一女友陈某恋爱,并订下婚约,但订婚后不久,陈某又提出和张某分手,经张某再三“猛追”,陈某终未答应嫁给张某。张某遂产生报复女性的心理。2004年9月,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0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举办了婚礼,婚后,被告张某即离家出走,和另一女性赵某同居生活。
民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具有严重过错,给原告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