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征婚 在美博士与本市姑娘结连理
夫妻三年未见 婚姻名存实亡
双方平静离婚 女方分割共同财产请求被驳回
通过在网上发布征婚广告,一个在美国工作的博士与本市一位姑娘相识相恋,结为连理。然而婚后,由于女方屡次办出国手续均未成功,双方只得两地分居,从此感情逐渐淡漠。今年9月,在双方三年未见后,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女方对此表示同意,但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日前,本市东丽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驳回了女方的请求。
今年48岁的董明是广东省人,取得博士学位后在美国一家公司任研究员。为觅得佳偶,董明在网上发出征婚广告。2001年3月,家住本市东丽区的女青年任萱看到这则征婚广告后,即给董明发了电子邮件。双方认识后,开始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交流,加深了相互间的了解,并产生了见面的渴望。同年9月2日,恰好董明回国到深圳出差,在网上相识近半年的两个人终于在广州见面了。相见后,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在征求了双方家长的意见后,二人于当月12日在本市登记结婚。由于董明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其与任萱结婚后在双方父母家中共同生活。通过这段时间的朝夕相处,二人感情不断升温,但为了事业与前途,董明不久后不得不返回美国。虽然二人从此过起了两地分居的生活,但彼此依然深爱着对方,经常电话联系、鸿雁传书,且相互邮寄物品。几年来,二人为了能在美国团聚,作出了很多努力,2004年任萱曾两次到大使馆签证,但均遭到拒签。由于长期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董明认为其与任萱的婚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遂于今年9月向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董明的离婚诉求,任萱并没有表示异议,只是要求与董明分割共同财产。
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法院认为,董明与任萱自主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团聚共同生活,建立和发展夫妻间的感情,现董明要求离婚,任萱同意,法院依法准予。任萱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但这些证据是董明为了给任萱办理出国手续,从美国邮寄来的相关材料,上述证据形成于美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案任萱所提供的证据没有经美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的认证,亦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能作为任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有效证据,故对任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