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欠人钱 离婚后夫妻共同还
已离婚二个多月的张某玲做梦也没想到,因他的丈夫胡某龙在离婚前与其分居时所拖欠他人的债务,被汪某告上法庭。8月20日,夏邑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判决张某玲和胡某龙共同偿还该笔债务11200元。
审理查明,张某玲与胡某龙2001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05年4月开始分居,2007年5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7月9日,胡某龙从汪某的农资部赊购一车化肥,并立有一张收据给原告汪某,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汪某、谭某的化肥150袋,共计货款11200元,待货卖后还款。”该收据上胡某龙的签名并盖了指模。在2006年8月份,胡某龙就将化肥出售完,汪某向要求原告结算还钱,胡拒不支付约定货款,汪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龙赊购原告化肥150袋,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原件证实。两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龙赊购原告化肥代销的经营行为,没有证据证实是胡某龙的个人行为,应视为家庭经营行为。化肥销售后,所欠的货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义务支付货款。
被告张某玲虽主张胡某龙赊购化肥时,其与胡某龙已分居一年多,胡某龙卖得的化肥款,没有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但其没有举证证实,对被告张某玲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汪某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张某玲与胡某龙清偿所欠货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