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借私债 夫可不还
蒋某和丈夫许某打离婚官司,双方都同意离婚,唯独对5万多元的债务发生争议。蒋某称多年来,她与丈夫分居,只有借债生活,因此欠下巨额债务;许某却称自己根本就不知情。这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这5万多元是蒋某瞒着丈夫所借的私债。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同时判决许某不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今年初,蒋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离婚诉状,要求和许某离婚,并要求许某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万余元共同债务。蒋某说,六年来,许某和她基本上保持分居的状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蒋某住在娘家,生活很艰难,向亲朋好友四处借债,至今已欠下5万余元。许某接受妻子提出的离婚请求,但对5万余元债务却坚决不答应共同偿还,并称根本就不知道她借了多少钱,更不知道她借钱来干啥。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是否都应算共同债务,法律并没有作出细化的规定。《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这一规定的关键词是“共同生活”,可综合这起离婚案的证据材料,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许某也予以了否认,因此这笔债务应该看作是蒋某的私债。如果夫妻一方可以私自在外借钱,待离婚时再与对方共同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