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银行卡中进账55万元,便向法院主张该50万元为共同财产。近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审结了这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诉称,离婚后,其无意中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郎某的银行卡中进账55万元,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该5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被告郎某辩称,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了清楚的分割,不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主张的55万元的存款,只是经济往来过程中的一笔往来资金,不能看到我账户中有一笔钱存入,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随着经济往来和日常生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夫妻离婚时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为诉讼时确实存在的财产。现原告方某主张的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已不存在,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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