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丈夫离婚后获赔偿
高某遭遇妻子刘某家庭暴力受伤后与之离婚,后高某又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近日,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结了这起人身伤害损失纠纷案,判决刘某赔偿高某2625元。
高某与刘某于2006年2月同居,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今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用铁锤击打高某。高某觉察后用左手抵挡,致高某左前臂受伤,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2345元。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9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9827元。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高某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高某的伤残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不构成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高某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1页 共1页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