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吴丰)结婚前,男方花了18万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增值为38万,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昨日,法院一审判决,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家住汉阳钟家村的刘凯(化名),1999年认识了在武昌做电脑生意的胡芳(化名),2001年两人结婚,结婚后居住的房子是刘凯家人付了10万元首付,夫妻俩分5年付清余款。2002年底,儿子出生后,妻子胡芳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丈夫的私情得到证实后,2004年10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今年5月,胡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刘凯认为,此套房子属于自己婚前财产,应该归自己拥有。胡芳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了8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共享。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该房产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胡芳的请求,判决刘凯支付按揭款4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