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房产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33 来源: 作者:


房产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吴丰)结婚前,男方花了18万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子增值为38万,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昨日,法院一审判决,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家住汉阳钟家村的刘凯(化名),1999年认识了在武昌做电脑生意的胡芳(化名),2001年两人结婚,结婚后居住的房子是刘凯家人付了10万元首付,夫妻俩分5年付清余款。2002年底,儿子出生后,妻子胡芳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丈夫的私情得到证实后,2004年10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今年5月,胡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刘凯认为,此套房子属于自己婚前财产,应该归自己拥有。胡芳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了8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共享。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该房产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胡芳的请求,判决刘凯支付按揭款4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4.5万余元。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