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 离婚该归谁
在离婚诉讼中,因单位的福利房价格低于商品房,此类房屋该归谁所有,价格如何计算,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最近,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王某的一起离婚案件。田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35000元在田某单位集资130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现值10万余元。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田某认为此房应归她所有。理由是该房是田某单位的福利房,现在双方离婚了,王某不能享受田某单位的福利。而王某认为,该房应归他所有或者按市价平分。理由是该房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属于田某单位的福利房,但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田某与王某未取得该房的完全所有权。判决该房归田某使用,田某给付王某购房款17500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正确,驳回王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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