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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诉重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35 来源: 作者:
2007年12月底,拿到再审判决的刘玉(化名),踏上回老家的火车。有了这份判决,她将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前夫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18年前,刘玉在亲戚的撮合下嫁给陈秉(化名)。7年后,夫妻俩在乌鲁木齐市七道湾附近建了一套住房,新房建成后陈秉便将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2005年,因感情不和,刘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产。
就在审理阶段,陈秉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过户到了父亲陈强(化名)名下。同时,陈强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玉和陈秉是三代以内的血亲,请求法院认定儿子儿媳婚姻无效。法院认定了这一事实。
了解到双方转让事实后,刘玉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陈秉和陈强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不久法院以刘玉与陈秉“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尚无定论”为由,驳回了刘玉的请求。由于刘玉错过了上诉期限,而陈秉也没有提起上诉,这个结果产生了法律效力。
随后,刘玉向水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审查后,检察机关认定,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民事抗诉。去年年底,原审法院对此案再审后重新做出判决:撤销原审裁定,撤销陈强陈秉父子的转让协议。
那么,哪些民事或行政案件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呢?
乌鲁木齐市水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
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有三种:该民事行政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一定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如本案;另外是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最后一个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本案看似婚姻案件,实则是对财产分割问题提起抗诉,所以也属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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