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妻子被打致流产 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表时间:2008-09-14 21:48:34 来源: 作者:


     妻子被丈夫殴打导致流产,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6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金丽英与被告张乾离婚,被告张乾应支付妻子人身损害赔偿金4000元。

   2007年3月,家住安阳县的女青年金丽英经人介绍与临村的张乾相识,不到一个月,便仓促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二人就因家务琐事打架。今年4月2日,金丽英想去娘家,由于当时张乾很忙,抽不出时间陪她一块去,劝她改天再去。金丽英坚持要走,双方因意见不能统一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张乾一脚将已怀孕两个月的妻子踹倒在地,致使金丽英流产。5月20日,金丽英将张乾告上法庭,要求与张乾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法院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乾对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金丽英的身心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