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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人员伤亡如何赔偿的解答?

 

发表时间:2012/5/25 16:32: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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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重新颁布施行,对于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人员的伤亡如何赔偿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工伤问题是南宁律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在南宁律师事务所的排名中有较强实力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针对该类人员赔偿问题以解答的方式进行解读,以供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什么是非法用工?

  南宁律师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理解,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仍然聘用员工为自己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二、非法用工单位对自己聘用的劳动者的伤亡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南宁律师答:鉴于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用人单位具体的资质要求,因此,在赔偿原则问题上,要求作出的是一次性的赔偿原则。

  三、一次性赔偿的对象包括哪些?

  南宁律师答:一次性赔偿的对象包括: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

  四、一次性赔偿包括哪些范围?赔偿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南宁律师答: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五、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南宁律师答:一次性赔偿金的多少决定于赔偿基数和伤残等级。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六、如果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如何赔偿?

  南宁律师答: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支付。同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七、对于非法用工的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怎么办?

  南宁律师答:解决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就是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手段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二种就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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