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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单位裁员须遵循裁小留老

发表时间:2007-10-09 21:52:09 来源:新华网-重庆晨报 作者: 点击数: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确因需要要裁减员工,必须遵循裁小留老的原则”……

    可以肯定,《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近日,智联招聘公司在成都举行“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应用策略”讲坛,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徐义成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试用期、违约责任与适用范围等作了解读。晨报记者与200多家单位老总、人事主管一起,聆听了徐义成的解读,并就公众关心的话题,现场采访了徐义成。

  案例:单位无情解聘老员工

    徐义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老员工板凳将坐得更稳当。不过,在这之前,老员工有时会被单位无情解聘。50岁的龚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他不再续约。

    情急之下,龚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聘用他或给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龚先生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1:不能随便解聘老员工

    “在单位工作了几十年,却因年老体衰,遭遇单位吐故纳新,确实令人心寒。”徐义成说,像这样的单位,现在也不在少数。明年1月1日起,这样的局面将会得到缓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者,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将享受老员工法律待遇,单位不得随意解聘。

  解读2:裁员半年内招工有限制

    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再招工,确需招工,应优先考虑原单位人员。用人单位只能在下述四种情况下,才能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是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徐义成说,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对持有残疾证、工伤等级证,双证齐全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工伤救治期、孕产妇等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不与四类人签合同

    已经退休的单位返聘人员;外单位退休、下岗人员;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在校实习生等

    解读(徐义成):退休返聘人员,在解决自己与单位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发生劳动争议时,这类人员也不会纳入劳动仲裁调整范围,可直接诉至人民法院。

    小时工工资最长15天结算一次

    每天最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工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解读(徐义成):小时工也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为主。单位可不与小时工签劳动合同,但工资要含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违约金

    员工要在合同期内跳槽

  企业不能漫天要违约金

    与员工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企业,为防员工在服务期内跳槽,往往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跳槽自由。对此,徐义成说,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确定违约金时,不能再自由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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