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3/31 22:02:0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公开处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探矿权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年检工作细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