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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发表时间:2015/11/6 9:41: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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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三)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辑,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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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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