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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律师:“国五条”对出售房产的税收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2013/4/7 10:52: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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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一、二手房买卖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依现行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出售自有住房,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方法为: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二、二手房买卖可以不按20%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除了上述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目前北京是按照全额的1%征收。

  三、在按20%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降低费用?

  现行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20%=(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在转让财产收入额降低或房屋原值增加或合理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都会降低。

  四、如果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买方还是卖方交纳?

  由于20%个人所得税数额巨大,该费用由买方还是卖方交纳,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此问题,双方应以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处理,不过参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精神,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能会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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