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南宁律师:交通意外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6/5/9 9:59: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4月25日傍晚,陈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一根突然掉落的电线绊倒,摔倒在马路中间。恰巧,刘某驾驶小车驶来,由于采取措施不及,将陈某碾伤。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事后查明,掉落的电线系移动公司用于通信的线路。移动公司与刘某均以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医疗费等损失。

  【分歧】

  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陈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被认定意外事故,即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均无责任,因此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移动公司的电缆掉落是造成陈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因此,移动公司应赔偿陈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仅是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刘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的损失应由刘某及移动公司共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机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本案中,陈某被电缆绊倒后,被刘某所驾小车碾伤,造成伤害并非其故意。刘某采取措施不及未能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陈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移动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但其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电缆掉落绊倒行人,存在过错。同时,移动公司不能证明陈某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电缆掉落,因此,对陈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在同一时间地点遭受两次伤害,两个侵权行为各自对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并结合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陈某产生了损害,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具有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因此,移动公司与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严小霞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交通事故律师,南宁侵权赔偿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交通事故律师,南宁侵权赔偿律师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
·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

 
上一篇南宁交通律师: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应否担责?
下一篇南宁律师:公交车临时停车下客 乘客被撞损失由谁担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