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南宁律师]酒后驾车出事故致人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2/7/14 10:52:13 来源:玉环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另外,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共同饮酒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则更应当承担责任的分配风险,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商家是明知顾客会酒后驾车而依然提供此种服务,其主观过错比共同饮酒人更大,因此商家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照顾义务的,也应与共同饮酒人一起承担民事责任。但此种照顾义务怎样才算合理,笔者认为,商家作为服务提供者,所面对的顾客是众多且不特定的,对其要求过为苛刻既不合理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商家只需要尽到通常的提醒义务既可,比如在店堂内标注“请勿酒后驾车”等提示性语言。

  3、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考察侵权行为法当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按照必要条件说,不能得出“没有共同饮酒行为就没有损害结果”的结论,按照违法行为原因说,共同饮酒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损害结果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对原因的考察,应以辨证的观点看,其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所谓确定,是指某一现象的发生,必然有其发生的原因,这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不确定,是指某一现象往往是多种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原因当中,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以及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条件相互共存、相互作用,人类受认识水平限制,很难彻底认识某种因素在引发结果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共同饮酒行为来讲,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饮酒是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条件,不饮酒,也可能会出现损害结果,饮酒也不一定会出现损害结果,但前已提及,饮酒必然使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大大增加,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进一步向必然性靠拢,如车险保单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驾驶员因饮酒所造成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这是客观上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共同饮酒人的相互提醒、照顾义务,违反此义务,使得酒后驾车行为不受任何阻碍的得以实施,这是法律上的联系。故而就本案来讲,发生事故,必然是饮酒、无证、超速及其他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我们很难将其中某一因素的作用认识清楚。

  4、发生了损害结果……在此应对损害结果予以充分、全面的考虑。第一种情形,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仅仅只是驾驶人自己的人身、财产受损,如本案,其处理方法前已表明,不赘述。第二种情形,酒后驾车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共同饮酒人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其实这两种情形的性质是相同的,只不过第二种情形在责任认定问题上还牵涉到第三人而已。做这样的处理并不违反“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律原则,因为责任分担的前提是驾驶人自负绝大部分责任,并且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能够增加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感,遏制酒后驾车现象,又能够使责任主体多元化,降低受损人不能受偿的风险,符合社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承担责任的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划定?

  在确定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如何将责任在共同饮酒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是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首先,聚餐饮酒的召集者相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而言,应负有首要的提醒、照顾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的共同饮酒人负补充责任。其次,有强行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等行为的共同饮酒人,其主观过错比其他人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负补充责任。再次,共同聚餐但没有饮酒的人,其具有比其他人更清醒的主观意识,更能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故其更应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对其他人的提醒、照顾义务,未尽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共同饮酒人负补充责任。最后,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应属按份而非连带,因为就共同饮酒行为来讲,并非侵权行为,更非共同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法律上的依据,并且该民事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责任,而只是一种补偿责任,以连带方式处理有失公平。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同桌,事故责任,广西南宁最好的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同桌,事故责任,广西南宁最好的交通事故律师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
·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已委托)·南宁律师推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乞讨人员死亡
·南宁律师提示:这些车祸瞬间本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早产儿经治疗死亡 母亲索赔的损失能否

 
上一篇[观点碰撞]交强险索赔二年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下一篇南宁律师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