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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版解雇: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2/3/23 15:40:01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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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媒体版解读,关注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关注受害的权益。

  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对于醉驾伤人的情况 ,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岛城保险公司对于醉驾伤人是一概不赔偿的。对于新的意见稿,很多市民持欢迎态度,保险公司却有车主醉驾伤人有恃无恐的担忧。

  ■亮点

  司机醉酒驾驶伤人保险公司要埋单

  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

  据介绍,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但有法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垫付抢救责任不太一致,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比如这个赔偿责任限额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

  “新的意见稿我刚刚看到,中国保险业起步比较晚,车险条款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在有的国家早已成文,这个政策有合理的地方,此前在许多事故当中,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索赔无门,如果保险公司对醉驾事故也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就得到保障了。”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主任高健说,“不过,如果按新的意见稿来执行,也会让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担忧。司机醉驾酿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可能会有恃无恐,醉驾事故如果增多,保险公司损失就大了。”

  ■现状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列明醉酒 、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青岛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按照这个政策来执行,对于醉驾事故,基本不予赔偿。“对于醉驾事故伤到人的,我们一般会垫付1万元的抢救费用,但这笔钱并不是赔付款,事后我们会向车主追偿。”中国人保青岛分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杨先生说,醉驾比较容易出事故,醉驾事故拒赔也是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高健说,目前青岛多数保险公司对醉驾事故不赔付,但部分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对于醉驾事故中的第三者提供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承担。

  杨先生说,最近几年,青岛一直在严查酒司机,因此醉驾伤人的事故不算很多,“具体数据我们没有统计,但与前几年相比,醉驾事故明显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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