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本站下载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本站公告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诉讼常识 |电视采访 |法律文书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北海分站 |赔偿标准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律师意见: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效从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日起算

 

发表时间:2011-9-29 8:32:4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南宁律师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理解不同,法官们做法也各异,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严格意义上说之日不准确,应当为次日,下同)、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之日。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本律师更倾向于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现阐述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前提条件。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期间权利就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利,即是说权利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但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交通事故发生时,权利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例如:损害大小根本无法确定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具体确定,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责任人以及责任大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些必然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权利人此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广西专业律师网交通事故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专业问题)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虽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存在受伤害之日很难确定损害大小等因素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特别的材料,在客观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就不予立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成为该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权利人在客观上能否行使权利的关键,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

  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否则,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

  再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次日比较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到以后,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事故的事实、责任人及责任大小,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及责任大小具有专业性,比较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当事人认定责任及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也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在客观上成为可能。

  最后,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为治疗终结。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更主要的是权利人在此之前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果不行使权利,那就是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开始计算。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联词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关键词:南宁交通事故律师,广西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相关新闻:

·交通事故热点问题: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南宁律师推荐:车辆溜坡致人损害赔偿案例
·法官视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减轻驾驶员的·咨询精选:车辆被撞修复后可否主张车贬损失?
·网友咨询: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如何把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老人搭便车意外身亡  子女拒收钱称如收钱无人·男子交通事故后携全家潜逃8年 肇事逃逸是条“

 
   远东风采

广西区高级人民检察院 远东律师事务所召开半
远东律师畅游北海涠洲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推荐文章
 

·《永不妥协》观后随感
·律师培训班授课归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熊潇敏律师解读:南宁市“限购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0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刑事案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站长视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热点文章
 
·农妇频频将女儿儿媳抛出作诱饵骗婚13次获刑十年
·医生要吃要红包称小手术 患者术后脑死亡获22万赔
·家庭悲剧:女子为房产伙同情人杀夫 女儿称不希望
·温馨协议书:小夫妻签最温馨协议孝敬老人 月收入
·逃亡期间伙同情妇大肆贩毒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妻子昏倒成半植物人丈夫转移存款挥霍 儿子代母告
·狠心母亲:因儿啼哭吐奶竟将亲生儿子摔死获刑5年
·男子看黄片后企图强奸女邻居未果 害怕事情败露灭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南宁律师|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