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发表时间:2009-10-06 16:51: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全部偿还,横遭交通事故身故的死者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该不该算作遗产?倘若算作遗产,该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死者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若不该算作遗产,债权人就无法获得催讨债权的权利。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家住上海市南区的老年妇女秦红,数年前与再婚丈夫张原诉讼离婚时,法院判令张原需支付她钱款87450元。由于张原做生意亏损,执行中法院裁定上述债务只能按月给付600元。岂料,在偿还过程中,张原突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尚有拖欠款71250元未作偿还。秦红获悉交通肇事方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张原俩儿子支付总款项37.42万余元各类赔偿后,把张原的儿子晓青、晓汉告上法院,要求晓青、晓汉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张原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万余元。近日,法院对秦红之诉不予支持,仅判决晓青、晓汉向秦红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

秦红与张原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并从1991年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在199710月登记结婚。因秦红认为张原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从200312月起夫妻双方分居生活。200510月,经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张原需支付秦红共计人民币87450元。后因张原没有能力支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闵行法院出具裁定张原从退休金按月拨付600元作偿还。截止2008101日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16200元,尚欠71250元未履行。

20097月下旬,63岁的秦红起诉到法院称,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晓青、晓汉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数十万元各类赔偿款,要求判令晓青、晓汉俩兄弟偿还张原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1250元。

秦红聘请的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一种赔偿项目,是属财产性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保险法规定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是作为遗产来处理的。而本案的情况很类似,且也适用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应的保险金是不可能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死亡赔偿金包括交通事故,也是参照继承法精神来处理的。认定死亡赔偿金应属具有遗产性质的财产,不是近亲属独自享有的财产。

法庭上,晓青、晓汉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兄弟俩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表示不愿意履行秦红的诉讼请求。认为肇事方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人民币37.42万余元,包含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3万余元,物损费为2000元。上述费用由肇事方以投保交强险承担11万元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方承担60%

晓青、晓汉代理律师辩称,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家畜、文物等,其中第七项是指其他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在相关解释中对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是有价证券等。从中可以看出遗产,并不包括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却是在死者非正常死亡之后才产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理特征。

针对秦红律师所辩称死亡赔偿金类似保险法的规定,晓青、晓汉则认为保险法适用的是死者生前投保的保险,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就是遗产之词,表示两者案件类型本身就不相同,本案是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适用于精神损害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法是没有矛盾的。

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该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相关新闻:

·“二奶”代幼女诉讼要千万富翁遗产(组图)·保姆与人大教授养女争房产 称已获教授遗赠
·“第三者”无权分遗产·白领写自SA博客曝丈夫出轨续:遗产引发诉讼

推荐文章
 

·游百崖槽图记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万元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重婚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安装 熊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
热点文章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
·远东律师事务所客户产品
·南宁西乡塘法院:汽车贬损价值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的无偿)的效力认定
·为追求“性福”夫妻闹离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可否撤销?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再探讨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