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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性福”夫妻闹离婚

发表时间:2008-10-15 13:47:32 来源:红网 作者:佚名


     夫妻离婚不再羞于谈性,而是堂而皇之地摆上法庭,让法官来帮忙解脱不幸婚姻。近日,江北区法院对今年以来的离婚案进行统计,表明已有10%的离婚案是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王黔刚和吴美英是一对有30年婚龄的老夫妻,虽然儿孙满堂,但夫妻二人却打起了离婚官司。用老王的话说,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已有10年没有性生活”。

  率先提出离婚的是吴美英。去年12月1日,吴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据吴称,丈夫的夫权思想严重,经济不公开、不民主,有家庭暴力倾向。10年前,她发现丈夫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后,他们就没有了性生活。她在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同时,还要求丈夫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王黔刚却称,是妻子不尽义务。她经常天还没黑就上床睡觉,半夜起床看电视。虽然夫妻同床,但妻子却划了一条“三八线”,规定互不干扰对方。

  本月上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他们离婚。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将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列为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丈夫不满夫妻生活

  赵波在今年2月7日起诉离婚时称,和妻子恋爱时间短、婚后性格不和、性生活不协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赵波称,女儿已成年,但夫妻之间仍缺乏交流。尤其是最近几年来,虽然同睡一张床,但都是分头而睡,已经很久没有性关系了,夫妻关系只是一个名分而已。他起诉离婚,是希望通过离婚为自己讨得“性福”生活。其妻向英却称,自从自己身患内分泌失调后,丈夫就经常在外找女人,不尽丈夫的职责。丈夫还经常看淫秽录像,并用那些莫名其妙的花样对待自己,自己当然无法忍受。但她认为他们存在感情基础,并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对夫妻有一定感情基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交流不够、缺乏理解和尊重所致,只要双方相互体贴、关心、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融洽相处的。为此,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为追求“性福”而离婚

  江北区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该院今年一至三月的离婚案件总共有138件,其中14件涉及“性福”问题,占1成以上。该院有关法官称,婚姻官司开始涉及“性福”,是在2004年底。2005年里,不断有当事人向审判法官提出来。从数量上看,今年与往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该法官称,他审理了多年民事官司,以前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夫妻性事很忌讳,涉及较多的是经济不公、性格不和、家庭暴力等。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夫妻生活质量、追求幸福。这些现象说明老百姓已将抽象的人权具体化,将“性福”生活作为一种理由、一种借口提上了桌面。

  作为法院,应该尊重这种人权,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就应当为当事人追讨“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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