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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的交强险适用新规定

发表时间:2008-05-08 13:14: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

 

 

旧版交强险

 

交强险听证方案

 

新版交强险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

 

1050元/年

 

950元/年

 

950元/年

 

责任限额

 

6万

 

12万

 

12.2万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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