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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问题研究——对我国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思考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6/3/15 10:13: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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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我国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中外企业合作的机会加多而越来越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双重整合;在鼓励自主创新研发的同时,应建立规范严格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尽管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核心的,但绝对地强调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极易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妨碍社会公众获得智力成果,延缓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又规定了针对这种专有权的各种限制,以满足使用者对智力成果的需要。正如“版权的真正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免受非法利用,还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用” ,一样,知识产权制度应做到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其智力创造的热情;又对该权利加以必要的、适当的限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个人与社会公众间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  限制滥用  研究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志、信誉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 它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但由于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从而使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经济的进程。

  但知识产权并不是绝对的、毫无约束的。人们常常会提起“双刃剑”,是说一个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知识产权也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即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精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挫伤其积极性,又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防止因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而导致阻碍创新,以及垄断者借知识产权保护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一、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自从人世以来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也随着国际经济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中外企业合作的机会加多而越来越突出,接连发生几起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2002年,6家国外企业组成的DVD6C 联盟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随后温州打火机案,思科诉华为案、吉利丰田知识产权案,汽车、彩电、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让中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而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反垄断法进行约束,使我国的企业和行业面临无奈的境地。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将为外国企业封杀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提供时机和条件,致使我国企业技术发展困难重重,不利于国家科学技术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进而也相应地影响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振兴。

  (一)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依据

  “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平衡法的观念,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在涉及专利权等诉讼中被告常提出的抗辩就是权利滥用原则。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一项十分重要的平衡机制,它不一定要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其实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违法性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无据可查,民法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知识产权原本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其权利应用是有“度”的,在一定范围内应用是可以保护权利人的知识创新积极性的,是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当然,若超过这个“度”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便可能蜕变为“权利滥用”,或者侵人他人的权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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