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代他人实开增值税发P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

 

发表时间:2014/5/23 8:35:0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刑事律师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案不同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判例,对于有罪无罪的辩护将决定于整个案件的辩护效果。提此文与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人商榷:代他人实开增值税发P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有效,但该答复所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失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P;(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P;(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P,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上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的规定中,前两个一个为答复,一个为解释,尽管这两个文件所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犯罪的决定》已经失效,但最高院对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明确已经失效的规定,应该认为这两个文件仍然有效。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把“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行为”纳入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中。所不同的是:《答复》中的代开是指“自己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自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解释》中的代开是指“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他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总之,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可以推定出:“尽管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只要代开,无论是开票人还是发P代开请求人,即便开票数额和经营数额相符,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在实践中,我们将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代开专用发P的行为,称为“代他人实开”的行为。

  一 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P的行为是否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的复杂客体

  根据刑法理论,评判某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行为主体、侵害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进行分析,只要不具备任何一个要件的要求,即不能认定为犯罪。对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其客体要件为复杂客体,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扰乱税收管理秩序。

  那么,“代他人实开”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P罪的客体呢?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由于增值税专用发P的专属性和使用的专一性,为别人的经营行为开具自己公司的发P,显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P使用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因此,代他人实开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复杂客体之一。

  其次,根据增值税发P的使用以及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以推定出,“代他人实开”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举例示证如下:

  张某买卖一批货物,购进时货款100万元,售出价款为150万元,增值额为50万元.因张某无增值税发P,在买方要求后,张某找到甲公司,请代开一张增值税发P.甲公司同意但收取张某货款额2%的手续费.就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我们按张某的供货方是否据实向张某开具增值税发P的不同情况做如下分析: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人实开是否构成犯罪
更多与 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人实开是否构成犯罪 相关新闻:

·南宁刑事律师: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司老总辩护案
·3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万秀法院开庭·[本站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辩护辩护
·11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万秀区法院开庭·南宁合同律师:能否单独起诉收货方开具增值税
·南宁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追诉的幅度如何·南宁律师讲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

 
上一篇陈有西解读“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2014》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