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

 

发表时间:2016/5/17 11:11:19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3年10月18日,原告赣州某公司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石城县某广场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进行施工,被告廖某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并约定合同产生争议时交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故原告向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廖某及广场所有人赣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就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约定,应当适用协议管辖原则将该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分歧】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还是专属管辖?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石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该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协议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当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故应当裁定驳回被告廖某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新的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该解释出台于2004年10月25日,而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实施、新民诉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2、一些观点认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则属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应当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特别法。但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理解意思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显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新民诉法解释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法权,所以第一个前提条件就不符合,故不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黄斐斐)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南宁建设工程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南宁建设工程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
·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4月19日熊潇敏律师团队熊律师在武鸣区法院开庭·4月11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广西高级法院开庭
·3月15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凌通、曾繁科律师在东兴·3月7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下一篇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鉴定的证据效力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