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推荐: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16/1/18 8:52: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推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究其原因,与理论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和优先权说。主张法定抵押权说者认为,一般的抵押权为意向担保物权,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设定。法定抵押权是指承揽人承揽工作物为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重大修缮所产生的债权,依法对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非因抵押合意产生而是依法律的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押权①。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笔者的观点同优先权说,理由是: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观点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物权法理论,对法定抵押权的承认,势必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也是对物权公示制度的否定。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承包人完成工作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是经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依据法定权优于约定权的原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所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属于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记,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无须公示即可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难免威胁、损害第三人利益甚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第一,如何理解“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这里的“约定”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已有明确约定,无其他歧义;其二对列入优先受偿范围的工程价款数额不持异议。第二,如何理解“合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个期限指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期间届满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民事权利依然存在。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不存在了。所以,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除斥期间届至,承包人来不及行使权利。第三,如何理解“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军事设施、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博物馆、图书馆等,不能协议折价或者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不等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优先权。第四,如何理解“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如何界定“消费者”和“大部分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顾名思义,购房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或者生存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现实中不乏购房者是因办公、经营或者投资等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案例,其买受人的利益能否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所称“消费者”不应包括为经营目的或者投资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交付购房款达到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即可视为交付“大部分款项”。此外,消费者在现购或者预购商品房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现售和预售管理相关规定,尤其在预购预售商品房之前务必了解和知悉商品房预售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否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即使消费者交付全部购房款项,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施工资质,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索赔聘请律师,南宁知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施工资质,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索赔聘请律师,南宁知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 相关新闻:

·本案中原告对抵押物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南宁律师:本案原告对抵押物能否享有优先受偿
·银行抵押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注意6个月的行使优先权时·申请人就保全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权

 
上一篇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常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下一篇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承包人向关联公司违法分包须承担连带责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